各党总支、各系部(院)、各部门: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对领导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办发电〔2015〕18号)要求,现就我院开展对领导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带头移风易俗、抵制不良风气,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着力解决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顶风违纪问题,切实以优良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院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
(二)整治内容
1、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行为;
2、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人员参加等行为;
3、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通过分批宴请、分地宴请等隐形方式变相大操大办等行为;
4、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使用公务用车等行为;
5、办理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邀请非亲属以外人员参加等行为。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2015年3月1日—5月31日。
(一)安排部署(3月20日前)
各党总支、各系部(院)、各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组织学习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晋办发[2010]18号),确保所属人员熟知各项规定和要求,明确整治内容,制定整治措施。
(二)集中整治(5月底前)
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本单位、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公示、监督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党组织负责的备案和管理工作是否规范;是否有不按规定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况。对自查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个人倾向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告诫、早处置。
(三)监督检查(贯穿全过程)
专项整治期间,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将配合上级纪检部门,通过联合巡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88举报电话和学院纪检监察举报箱作用,支持学院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监督。学院举报电话为:0351-6533089。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党总支、党支部承担所属单位、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是所属单位、部门的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此项专项整治作为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领导、严肃自查自纠,不遮丑护短,不留任何死角。
(二)各级领导带头。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作出承诺,以身作则、主动抵制歪风邪气,以上率下、发挥好示范作用;要将整治婚丧嫁娶等借机敛财工作纳入其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
(三)确保取得实效。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听取广大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顶风违纪、问题严重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宣传部要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开展警示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倡导新风正气;纪检监察审计室要按照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对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做到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确保形成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
五、问责办法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5月20日前,各党总支要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提交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对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晋办发[2010]18号)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
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晋办发[2010]18号)
(2010年7月9日)
为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进一步改进领导作风,以良好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关系领导作风,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
第二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不准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不准借机敛财。
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系统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领导干部办理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邀请人员严格限定在亲属范围以内。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报告表样附后)。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单位党组织备案和监督;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单位党组织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办理丧葬事宜须事后7天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单位党组织备案和监督。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其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凡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不重视、治理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该单位文明和谐单位称号和其他有关方面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负责人,乡(镇、街道)及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行。
党组织关系在我省的中央驻晋单位参照执行。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和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国防科技工业党委要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制止
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和借机敛财的实施意见》(晋办发[1994] 17号)同时废止。
附一:
山西省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配偶姓名及职务 |
|
报告事项 |
事由 |
|||
时间 |
||||
地点 |
||||
宴请标准 |
||||
规模 |
宴请亲属人数 |
|||
宴请其他人员人数 |
||||
用车数辆及来源 |
||||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
本人承诺 1、 不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不借机敛财; 2、 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3、 不通过分批、分地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4、 不使用公车; 5、 不弄虚作假,愿意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必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
附二:
山西省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配偶姓名及职务 |
|
报告事项 |
事由 |
|||
时间 |
||||
地点 |
||||
宴请标准 |
||||
规模 |
宴请亲属人数 |
|||
宴请其他人员人数 |
||||
用车数辆及来源 |
||||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
本人承诺 6、 不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不借机敛财; 7、 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8、 不通过分批、分地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9、 不使用公车; 10、 不弄虚作假,愿意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必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
各党总支、各系部(院)、各部门: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对领导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办发电〔2015〕18号)要求,现就我院开展对领导干部顶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借机敛财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带头移风易俗、抵制不良风气,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着力解决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顶风违纪问题,切实以优良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院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
(二)整治内容
1、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行为;
2、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人员参加等行为;
3、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通过分批宴请、分地宴请等隐形方式变相大操大办等行为;
4、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使用公务用车等行为;
5、办理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邀请非亲属以外人员参加等行为。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2015年3月1日—5月31日。
(一)安排部署(3月20日前)
各党总支、各系部(院)、各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组织学习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晋办发[2010]18号),确保所属人员熟知各项规定和要求,明确整治内容,制定整治措施。
(二)集中整治(5月底前)
积极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本单位、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公示、监督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党组织负责的备案和管理工作是否规范;是否有不按规定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况。对自查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个人倾向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告诫、早处置。
(三)监督检查(贯穿全过程)
专项整治期间,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将配合上级纪检部门,通过联合巡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88举报电话和学院纪检监察举报箱作用,支持学院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监督。学院举报电话为:0351-6533089。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党总支、党支部承担所属单位、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是所属单位、部门的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此项专项整治作为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领导、严肃自查自纠,不遮丑护短,不留任何死角。
(二)各级领导带头。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作出承诺,以身作则、主动抵制歪风邪气,以上率下、发挥好示范作用;要将整治婚丧嫁娶等借机敛财工作纳入其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
(三)确保取得实效。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听取广大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顶风违纪、问题严重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宣传部要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开展警示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倡导新风正气;纪检监察审计室要按照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对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做到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确保形成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
五、问责办法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5月20日前,各党总支要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提交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对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晋办发[2010]18号)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
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晋办发[2010]18号)
(2010年7月9日)
为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进一步改进领导作风,以良好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关系领导作风,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
第二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不准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不准借机敛财。
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系统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领导干部办理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邀请人员严格限定在亲属范围以内。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报告表样附后)。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单位党组织备案和监督;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单位党组织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办理丧葬事宜须事后7天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单位党组织备案和监督。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其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凡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不重视、治理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该单位文明和谐单位称号和其他有关方面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负责人,乡(镇、街道)及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行。
党组织关系在我省的中央驻晋单位参照执行。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和省直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国防科技工业党委要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制止
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和借机敛财的实施意见》(晋办发[1994] 17号)同时废止。
附一:
山西省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配偶姓名及职务 |
|
报告事项 |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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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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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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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
宴请亲属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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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其他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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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数辆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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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
本人承诺 1、 不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不借机敛财; 2、 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3、 不通过分批、分地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4、 不使用公车; 5、 不弄虚作假,愿意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必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
附二:
山西省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配偶姓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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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
事由 |
|||
时间 |
||||
地点 |
||||
宴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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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
宴请亲属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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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其他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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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数辆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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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
||||
本人承诺 6、 不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不借机敛财; 7、 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8、 不通过分批、分地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9、 不使用公车; 10、 不弄虚作假,愿意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承诺人: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必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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