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财[2000]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则》规定:凡我院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实训室建设等),工程结算价在50000元以上的项目,均属必审项目;50000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领导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审计。
第三条 学院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由纪检监察审计室报分管院领导,征得同意后进行。纪检监察审计室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更正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从建设工程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二、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条 基建、修缮管理部门要求对有关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报送审计资料时应填写《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资料登记表》、《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审批表》;纪检监察审计室审核报审资料时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列出,通知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及时完善。审计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审计工作;为保证审计工作有序进行,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纪检监察审计室要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沟通承诺书》;审计过程中,纪检监察审计室要及时填写《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备忘表》;审计结束时,纪检监察审计室要填写《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汇总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备案。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纪检监察审计室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根据分管院领导的指示及时解决。
第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具体包括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
第七条 结算审计:
一、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与有关资料一并报纪检监察审计室。
二、报审结算时,应一次性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或协议及承诺书;
2、经学院(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工程结算书;
4、施工图、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单;
5、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①招标文件;
②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③中标标书;
④中标通知书。
6、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
7、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它工程建设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同时要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和签章手续。提交资料必须在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60天内送达纪检监察审计室。基建、修缮管理部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资料,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基建、修缮管理部门要一次性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施工资料,一旦开始审计,不允许补办其它资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三、审核工程量以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结合实地查看,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按国家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费用。审计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执业规定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则,讲求信誉。
四、在纪检监察审计室的组织和监督下,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对审计结果进行三方合议。为保证有效沟通,在审计开始前纪检监察审计室应通过《审计工作沟通承诺书》向社会审计机构和施工单位说明沟通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沟通工作进行三次。第一次,社会审计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通知初审结果,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对审计意见不认可,应说明不认可的充分理由及相关依据;第二次,在接到施工单位回复的五个工作日内, 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社会审计机构与施工单位进行面对面沟通,对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由三方一同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有关仲裁机构进行政策咨询,按咨询意见执行。第三次,如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有关仲裁机构没有明确答复,则由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召开由学院有关人员参加的协商会,在充分听取参加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达成最终意见。
五、在订立合同时,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遵循《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应明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应明确设备采购的价格(原始发票价格加合理利润及设备采购的利润率)。
第八条 决算审计:
一、在结算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协同财务部门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报送工程项目决算审计资料。财务部门应提供项目的财务决算以及反映建设项目资金运用的全部资料凭证,并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包括以下资料:
1、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文件。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
2、有关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有关文件。
3、有关工程项目资金运用原始凭证
4、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它工程建设资料。
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必须以纪检监察审计室出具的审计结果为依据。
第九条 财务部门要根据审计报告支付工程款项,应审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的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附件1:《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资料登记表》
附件2:《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审批表》
附件3:《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沟通承诺书》
附件4:《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备忘表》
附件5:《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汇总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资料登记表
工程名称 |
|||||
序号 |
审计资料明细 |
页数 |
是否合规 |
备注 |
|
送交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审批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责任 单位 |
|
项目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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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单位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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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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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 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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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 及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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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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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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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资料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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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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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部门负责人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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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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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门分管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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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沟通合议承诺书
为保证此项审计工作有效沟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建设单位、审计机构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沟通合议作出以下承诺。
此项审计沟通工作共进行三次:
第一次,社会审计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通知初审结果,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对审计意见不认可,应说明不认可的充分理由及相关依据,如不按期回复,视同认可。
第二次,在接到施工单位回复的五个工作日内, 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社会审计机构与施工单位进行面对面沟通,对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由三方一同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有关仲裁机构进行政策咨询,按咨询意见执行。
第三次,如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有关仲裁机构没有明确答复,则由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召开由学院有关人员参加的协商会,在充分听取参加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达成最终意见。
建设单位责任人:
审计机构责任人:
施工单位责任人: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备忘表
工程名称 |
||||
基建、修缮管理部门 |
||||
日期 |
事件 |
参加人 |
地点 |
记录人 |
纪检监察审计室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汇总表
工程名称 |
|
该项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 |
|
委托审计机构及责任人 |
|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及责任人 |
|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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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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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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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责任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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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财[2000]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则》规定:凡我院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实训室建设等),工程结算价在50000元以上的项目,均属必审项目;50000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领导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审计。
第三条 学院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由纪检监察审计室报分管院领导,征得同意后进行。纪检监察审计室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更正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从建设工程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二、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条 基建、修缮管理部门要求对有关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报送审计资料时应填写《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资料登记表》、《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审批表》;纪检监察审计室审核报审资料时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列出,通知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及时完善。审计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审计工作;为保证审计工作有序进行,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纪检监察审计室要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沟通承诺书》;审计过程中,纪检监察审计室要及时填写《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备忘表》;审计结束时,纪检监察审计室要填写《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汇总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备案。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纪检监察审计室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根据分管院领导的指示及时解决。
第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具体包括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
第七条 结算审计:
一、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与有关资料一并报纪检监察审计室。
二、报审结算时,应一次性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或协议及承诺书;
2、经学院(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工程结算书;
4、施工图、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单;
5、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①招标文件;
②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③中标标书;
④中标通知书。
6、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
7、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它工程建设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同时要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和签章手续。提交资料必须在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60天内送达纪检监察审计室。基建、修缮管理部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资料,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基建、修缮管理部门要一次性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施工资料,一旦开始审计,不允许补办其它资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三、审核工程量以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结合实地查看,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按国家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费用。审计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执业规定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则,讲求信誉。
四、在纪检监察审计室的组织和监督下,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对审计结果进行三方合议。为保证有效沟通,在审计开始前纪检监察审计室应通过《审计工作沟通承诺书》向社会审计机构和施工单位说明沟通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沟通工作进行三次。第一次,社会审计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通知初审结果,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对审计意见不认可,应说明不认可的充分理由及相关依据;第二次,在接到施工单位回复的五个工作日内, 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社会审计机构与施工单位进行面对面沟通,对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由三方一同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有关仲裁机构进行政策咨询,按咨询意见执行。第三次,如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有关仲裁机构没有明确答复,则由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召开由学院有关人员参加的协商会,在充分听取参加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达成最终意见。
五、在订立合同时,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遵循《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应明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应明确设备采购的价格(原始发票价格加合理利润及设备采购的利润率)。
第八条 决算审计:
一、在结算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协同财务部门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报送工程项目决算审计资料。财务部门应提供项目的财务决算以及反映建设项目资金运用的全部资料凭证,并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包括以下资料:
1、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文件。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
2、有关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有关文件。
3、有关工程项目资金运用原始凭证
4、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它工程建设资料。
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必须以纪检监察审计室出具的审计结果为依据。
第九条 财务部门要根据审计报告支付工程款项,应审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基建、修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的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附件1:《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资料登记表》
附件2:《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审批表》
附件3:《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沟通承诺书》
附件4:《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备忘表》
附件5:《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汇总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资料登记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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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计资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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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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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人: 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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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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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沟通合议承诺书
为保证此项审计工作有效沟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建设单位、审计机构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沟通合议作出以下承诺。
此项审计沟通工作共进行三次:
第一次,社会审计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通知初审结果,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对审计意见不认可,应说明不认可的充分理由及相关依据,如不按期回复,视同认可。
第二次,在接到施工单位回复的五个工作日内, 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社会审计机构与施工单位进行面对面沟通,对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由三方一同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有关仲裁机构进行政策咨询,按咨询意见执行。
第三次,如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有关仲裁机构没有明确答复,则由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召开由学院有关人员参加的协商会,在充分听取参加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达成最终意见。
建设单位责任人:
审计机构责任人:
施工单位责任人: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备忘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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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修缮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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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汇总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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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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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审计机构及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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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施工单位及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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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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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责任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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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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